《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出台 如果合同无效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已经出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1日通过的两部税法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定税收”进程。

与城市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建设税法发生了哪些变化?财政部税务司司长王表示,城市建设税法取消了特殊用途的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以来,城市建设税收收入一直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没有指定特殊用途。同时,考虑税收的分配和使用是一个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问题,这在税法中一般没有规定。因此,《城市建设税法》不再规定城市建设税的特殊用途。”王对说道。

另外,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税的征收和管理,《城市建设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城市建设税的立法改变了现行税率。考虑到城市建设税是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城市建设税法》没有对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作出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王表示,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和救助的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税的规定。

契税法中也增加了退税条款。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契税法》规定,在纳税人依法登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之前,合同无效、失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王表示,契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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