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

土地置换(也称土地交换)是土地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做出系统、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置换模式,作为当前土地部门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常用方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实践中备受争议,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麻烦和损失。

有人认为,置换商业用地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振兴现有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如果土地所有者因规划修编而不能开发利用土地,应予以更换。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4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规划实施的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补偿。这里的土地置换是指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在置换过程中不丧失国家利益,同时兼顾公平正义,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各地都有自己的原则和操作。其中,主要措施有:(1)等价置换原则,即根据政府同意置换的时间,对被置换土地和待置换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价值相等;自然不变原则,即国家最初分配的待置换土地应通过分配来供给,土地的性质不应调整。

在最近湖南省衡阳市重开的一场行政诉讼中,原告湖南富恒房地产开发公司9年前成功获得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344.4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然而,一个月后,衡阳市政府改变了土地使用规划,收回了富恒公司合法获得的土地。经协商,双方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确认另外342.4亩土地将作为富恒公司之前收购的土地的置换土地。然而,在富恒公司起诉之前,替换协议并未履行。庭审中,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规划局认可双方签订的包括《土地置换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合同,但认为土地置换协议无效,理由是其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土地未经招标、拍卖就被置换。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另一起案件中,湖北鄂州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9.97亩土地使用权,并于2005年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为了完善开发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葛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将宏远公司原有的9.97亩土地调整并置换为14.19亩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管委会只完成了7.19亩土地的置换,其余未能完成置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协议的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忠实地履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附带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不继续履行协议的理由。此外,对因不能继续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近年来,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因为土地置换的法律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城市规划关系到城市发展,有利于地方城市建设,但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各方的利益。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政府不仅要做诚信建设的好领导,还要防止以各种借口滥用公共权力和违约,这将对政府产生不良影响。各地要完善政府承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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