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包括坚持规划引导控制,落实村民住宅;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加强建设管理;慎重处理历史问题,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切实加强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管理;加强组织安全等22项具体内容。
在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方面,《意见》建议各相关区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多种方式鼓励因继承、赠与或购房而定居城市并形成“一户多房”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住房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确定。
此外,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宅基地转让给符合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各区应探索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和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意见》提出了相应的严格禁令,包括禁止城市居民购买住宅和农村地区的住宅;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严禁将城镇居民的户籍转移到农村,严格管理户籍在农村之间的迁移。
此外,《意见》还禁止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造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以出租或振兴为名,违反法律法规侵占、买卖宅基地。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非法组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