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华玲
交流者杨粉
导航在手,全世界我都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出行的标准。基于位置显示、路线计算和导航功能的电子地图在汽车联网、自动驾驶和位置大数据等行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场景,成为当前商业竞争的基本战略资源。
那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受中国法律保护?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公开宣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赔偿1000多万元。
一审判决:导航电子地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据报道,本案上诉人是纳威丰公司,被上诉人是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德公司。一审时,纳威福主张与秀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定位服务及相关产品,并同意纳威福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可用于自身网站及App线上线下地图应用,并同意秀友公司未经纳威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或转卖纳威福公司的数据产品。
但合同履行期间,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协议,向奇虎提供了涉及的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其360网站和App提供了上述从秀友公司获得的电子地图,供用户使用所涉及的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服务;立德公司从修友公司获得了涉及的电子地图,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相关的网站地图提交给测绘局审核。这样,这三家公司构成侵权。
而且这三家公司都声明奇虎公司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纳维丰公司,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以这三家公司的虚假宣传侵犯了纳威福的合法权利和潜在商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纳威福请求法院判给三家公司经济损失赔偿1亿元,合理费用赔偿100万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因此裁定驳回纳威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纳威福表示不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纳威福的主张。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三家公司的赔偿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德公司共同赔偿纳维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我们审查了图形作品中地图作品的构成要件,发现本案原告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内容选择、标注方式、绘制特点等方面具有《著作权法》的独创性,符合其图形作品中地图作品的特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近日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指出。
收集和处理海量地理信息的能力和制图的准确性是电子地图的原创性和市场价值,也是电子地图制作者商业竞争的关键。同时,电子地图的存储和传播方式使权利人更容易通过复制和模仿侵犯知识产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