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或借用公积金。单个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达到1/3,可能会被约谈和警告.1月20日,央行官网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相关市场范围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
正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林晓黎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的来说,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加强监管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引进《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水平,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先认证、后认证”的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运营和关联交易实施全方位监管;坚持渗透监督。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从事储值卡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持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额的50%。
不得挪用、侵占或借用储备基金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备用金的管理要求,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接受的备用金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或借用储备资金,不得擅自用储备资金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担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用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储备基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收集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经用户授权或者同意将用户信息用于营销或者对外提供,作为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但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事先取得相关授权或者同意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用户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删除其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户有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
单一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
多达1/3的人可能会被采访和警告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支付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
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5。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咨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占有1/2的市场份额;
2.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已达三分之二;
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已达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