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陶传金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邓教授
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中国慈善总会法律顾问张
记者赵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邢
平台实践自律公约
规范自身有序运行
记者:近日,我国第一份网络慈善领域的研究报告《法治日报》(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网络慈善存在诸多灰色地带,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陶传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于法律和道德。
首先要搞清楚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还是错误的选择;其次,要明白责任主体是谁,是平台的责任还是捐助方的责任;第三,要知道这种问题是周期性的还是根深蒂固的,应该彻底抛弃。但我们通常不分类,导致根据自己的惯性来判断一个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让普通人知道更多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不能硬性说是违法,可能是法律不完善,也可能是双方信息不对称。
张:从“诞生”到“崛起”,互联网募捐平台其实从侧面反映了慈善组织的“短板”。这些平台绝不是“万能的”。既然各方各有所长,那么我们要思考的就是如何物尽其用,让人们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各取所需。
通过自律公约,各平台规范自身有序运行,呼吁各界共同维护行业环境。我们应该期待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促进个人互联网帮助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吸引更多社会各界力量,投入更多社会资源,凝聚和传递更多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和友谊,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和事得到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记者:据报道,目前中国的网络慈善,尤其是大病网络平台的个人帮助,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规制,个人帮助通过网络从熟人圈子走向不熟悉的公众,成为事实上、法律上有意义的公益募捐。不良案件给网络慈善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存在监管盲区。
张:水滴筹集、简易筹集、爱心筹集都属于公司,不属于慈善组织,所以水滴筹集不受慈善法律法规的约束。慈善法主要是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整,只能通过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事实上,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商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体系是成熟和完善的。
从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平台在平台中对用户(帮助者和捐助者)的责任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基于合同——中双方的行为,平台和用户在相互约定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如用户协议、服务使用协议等)。)。平台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如未保护用户隐私,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第二类是基于平台管理行为——的单方行为。平台在管理用户及其行为以履行监管义务或执行平台规则时,如果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困难在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更具体的限制来建立一个商业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帮助人们和捐助者建立信息渠道”。
澄清在线慈善的界限
明确政府监管责任
记者:前不久,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说
王:改善立法有两个办法。一方面,慈善法应该扩大,因为互助,特别是网上互助,涉及的内容广泛,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复杂。现行的慈善法不足以解决这些新问题,可以完善慈善法或者民政部门出台一些临时性的规范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尝试单独列出一个新的代码,因为目前网络互助涉及的问题超出了原有的法律框架,有些不属于慈善法或商法的管辖范围,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尝试建立新的有针对性的代码。
陶传金:第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该法不一定是惩罚性法律,但可能是一种健全的保障和选择机制;其次,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用户特别是捐赠者的自主选择来解决问题;第三,加强行业自律。有时候行业自律比较弱,可以用第三方平台引导他们自律。简而言之,不同层次的机制需要协同工作。
记者:报道指出,自《慈善法》实施四年多以来,围绕《慈善法》中关于网上募捐的规定出台的大部分政策都侧重于加强对慈善组织网上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但很少明确网上慈善的模糊界限,导致网上慈善在“合法与非法”和“前进与原地踏步”之间徘徊。
邓郭盛:网络募捐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宣传性,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然而,目前的问题是政府监管的责任不明确。毕竟是企业性质的平台,从事慈善行为。目前还处于政府监管的模糊地带,政府监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今后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但小捐赠人不愿起诉的,公益组织将进行公益诉讼。
张:对于各种公司,比如滴滴融资、轻松融资、爱心融资,把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公益产品来创造利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公益产品被资本包裹,商业利益侵蚀慈善事业,损害公益的基础,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所以要有明确的界限,公益的目的可以通过商业手段实现,但一定不能通过公益手段实现。由于向重疾患者个人寻求帮助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被视为具有强烈公益属性的行业,因此不能被视为普通业务,而是需要更严格的制度监管。这也许是自律公约存在的最大意义。
记者: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审计机制存在漏洞,现行法律规范缺失。在给公众参与慈善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捐赠诈骗、捐赠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爱心和善意,降低了公众的捐赠热情,影响了网络募捐的实际效果。
邓:民法、合同法对诈捐、诈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依法管理成本高。但日常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对于个人救助过程中的欺诈性捐赠和欺诈性捐赠缺乏可操作性的行政监督手段。
张:在《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等相关公约中,各方形成了“主张与公益募捐慈善组织对接”的协议。其实这也是对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平台都不是慈善组织这一尴尬问题的较好解决方案。
慈善法在慈善募捐、慈善财产的使用、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因此,建议和鼓励捐赠者向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款,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慈善组织的干预和根据救助人的具体需求管理和使用捐赠,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救助能力,对捐赠的使用形成监督,为受益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利益救助,而且可以增强具体个人救助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更好地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