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下午,小马完成工作后,约了几个朋友去西餐厅聚会,主要是因为西餐厅在一个点评APP上成绩不错,有几个喜欢的菜。没想到,体验并不好。
他们发现餐厅没有APP说的那么拥挤,推荐的几个菜也不好吃。除了服务尚可,这家餐厅与点评APP上的描述相去甚远,名不副实。小马觉得被评论APP骗了,“以后再也不要来这家店了。”
有不少人和小马有同样的经历。的确,在大城市找特色店就像大海捞针。点评APP应运而生,它通过向用户提供内容,让一些未被发现的优质店铺为更多人所知。但也提供了刷单的运营空间,原本是用户分享体验的空间,最终变成了店铺公关和营销的站点,甚至形成了产业链。用户获取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越来越困难。在电子商务领域,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刷一个字母”扰乱市场
成都,美食名城。在北京工作的小杨,今年国庆假期选择去四川旅游,成都作为中转站,前后三天。
品尝当地美食成了小杨的首选。为此,他做了大量的功课,通过各种点评网站,挑选了几个评分高、推荐量大的餐厅。为了保险起见,小杨还让成都当地的朋友推荐了一些餐厅。
“朋友推荐的餐厅在点评网上评价不是很高。”相比之下,小杨就起了疑心。在成都期间,小杨去了几个朋友推荐的餐馆以及网上餐馆。“网上推荐的可信度只能达到50%,有的真的好,有的真的不好。不过朋友推荐的很好。”
为什么质量低的餐厅反而得分高?这就是为什么要谈“单卖炒信”。
“单笔信用投机”是指在网上交易平台上通过单笔信用对商家信用进行投机的行为。这有两种:正向和反向。正向是通过刷单提高自己的信用和信誉,反向是降低竞争商家的信用和信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单笔交易”逐渐有了产业链。一些商家为了在平台竞争中获得优势,雇佣水军刷口碑和市场竞争力,或者刷差评攻击竞争对手。“单信炒作”甚至成为微博、朋友圈、QQ群传播招聘的兼职方式。
太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刷评,本质上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通过虚构交易,不当获取商品的销量和好评量,从而增强经营者的信用。“这种‘单单投机’行为不适当地提高了对商品的评价,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廖淮的理论。
如今,“单炒信”给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一些没有买单的优质商家,因为信用等级低,无法获得更高的人气。这种现象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消费者将无法买到真正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专业化”的程度引人注目
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平台方兴未艾的时候,用户提供的评价信息是判断一种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来源。现在的人看到很多赞的第一反应往往会变成“不会是假的吧?”
最初,刷单依赖于直接登录账户,注册几个账户,直接查看某个商店或网页。这种模式直接但隐蔽性差;然后,通过“人肉模式”刷单,在各刷组发布需求,各组收到需求后组织人刷单;到目前为止,通过使用一些自动化集成技术,可以实现一台计算机控制多个手机和多个账号,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节省了c
具体来说,产业链可以分为上、中、下游三个部分。上游是利用开发人员提供的换机工具、代理IP等自动化工具,以及购买的黑色手机卡,批量注册控制各种互联网平台账户;中游,账户商家为计费代理提供各种账户;下游,即各代理针对不同对象提供的具体计费服务,包括提高可信度、阅读好评、评论回复、增加粉丝数量等。不同的服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刷机也可以是“个人定制”,具体方案根据不同平台的防刷机量技术措施制定,根据方案难度收取不同费用。
以直播为例。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快速发展,一些知名主播的投放能力也是抢眼的,短短几秒钟就能卖出几万个产品。但随着数据的披露,“单信炒”现象在直播中并不少见。网络观众的数量,往往号称几万甚至几十万,包含了大量的水分,很多都是花钱买刷刷的。在一些微信群中,需要的人数是有明确标注的。
“单销信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廖怀学表示,商品的信用评价是电子商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经营者通过“单卖炒信”等不正当手段,最终达到虚假宣传的目的,减少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权益和合法利益。
消费者不应该“吞声”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明确提出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被查处的违法营销行为之一是“只写一封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挑出信”。很多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电子商务法》,对“单卖炒信”都有相应的处罚。
就立法机关而言,要继续完善“卖单炒信”等不正当违法营销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努力与时俱进,不留死角,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不给这些违法行为留有余地。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行政监督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增加违法成本,丰富监管措施,建立‘投机黑名单’制度。”廖怀学说。他还建议,对于那些“写单投机”的人,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增加其违法成本。
在治理过程中,电商平台要肩负起有效的主体责任,对平台内的商户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各种手段杜绝“单信炒作”现象。“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单销信’行为进行检查和监控,确保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上交易秩序。”廖淮的理论。
专家认为,平台上的商家和线下的商店都应该树立诚实守信的管理意识和理念,不要贪图小便宜,走歪门邪道,忽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正确方法。对于商家来说,信誉和口碑的积累取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不是营销的方法和手段。
最重要的是个人消费者。在采访中,许多消费者表示,由于调查困难等因素,他们在被“忽悠”后没有追究责任,而是选择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他们可以更好地行使独立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禁止以虚假交易或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后果
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电子商务法》第8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消费者权利救济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规定,经营者以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引诱的,属于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低请求取消权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和《合同法》第54条、第157条的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欺诈者应该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手段损害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增加至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来源:《“刷单炒信”的全方位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