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正式通过: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

  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假药包括含有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的药品、冒充非药品为药品或冒充其他药品为药品的药品、变质药品、适应症或功能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更新:今天(26)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有12章155条,加大了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重新界定了什么是假劣药品。

  Paper.cn从《假药和劣药规定》修订草案中发现,进口未经国内批准的外国合法新药不再作为假药处罚;少量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未经批准进口的,可以减轻处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延误治疗后果的,可免于处罚。

  根据假劣药品的情况,对假劣药品进行重新定义和删除。

  从去年的热门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卢勇案,到今年的聊城假药案,购买外国抗癌药物被认定为假药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聊城假药案中,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Cabotinib)和卢勇案中的古力伟(Guliwei),这些在国外上市并取得一定疗效的新药,在案件发生时并未得到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进口按假药进行处罚。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

  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假药的处罚,根据假药、劣药和劣药:

  假药:药品中含有的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冒充非药品为药品或者其他药品为药品的。

  按假药处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假药;未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必须依照本法批准,或者必须依照本法检验,未经检验而销售的;被宠坏了;被污染;使用依照本法必须获得批准文号但不符合批准文号的原料药;指示的指示或功能指示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劣药:药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按劣药处罚:有效期未标明或变更的;如果生产批号没有标明或改变;如果超过有效期;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8月2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现行法律对假冒伪劣药品的范围界定得相当宽泛。不仅有按药品质量定义的假劣药品,还有未经审批按假劣药品处罚的药品。有些案件的社会效果不好。有必要主要根据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劣药品的范围。

  这次提交的修订草案提议重新定义假冒伪劣药品。原情况处罚按假药、按劣药、或直接列入假药、劣药范围,或单独列出。

  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假药包括含有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的药品、冒充非药品为药品或冒充其他药品为药品的药品、变质药品、适应症或功能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质药品包括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改变有效期的药品、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标明或改变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并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

  原“以假药处罚”、“以次充好”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药品必须经批准生产或者未经批准进口,必须经检验销售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料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内生产的药品,明令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并从严处罚。

    专家:代表海外购买新药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Thepaper.cn指出,修订草案不仅打算免除从国外进口的假药,还提议少量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物未经批准就进口,情况相对较小。处罚可以减轻;如果没有人身伤害或治疗延误的后果,他可以免于处罚。

  一位研究医疗立法方向的专家告诉thepaper.cn,像卢勇案和聊城假药案这样的事件将来可能会发生。《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监管机构将有更好的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事件。

  专家认为,修订草案在购买海外新药的法律上“开了一个小口”,但并不意味着自由化,海外采购代理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修订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批的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进口药品和未经审批生产药品等,将面临没收药品和非法生产、进口、销售的非法所得,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或发放药品批准证书,同时处以非法生产、进口和销售药品价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单位取得的收入,并处以30元以上的罚款?并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禁止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也可以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第124条还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应承担责任。

  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未经审批使用原料生产药品等,销售或者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上述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人持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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