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约束更适合乡村自治

  中国政法学教授杨阳说,对于山西 赤邓村“不允许满月,一岁生日,葬礼不准孝顺”,杨阳说,乡村法规应促进当地的公共秩序。农村社会

  新京报(记者周怀宗)“制定乡村规章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培养农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但没有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这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干涉别人的自由。不可能使农村社会更具道德,因为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本身就是最大的不道德行为。对于山西 赤邓村,“没有满月,一年生日,没有等待“村规矩”,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阳表示。

  乡村法规应有更严格的程序

  村规制是村民自治和自治的一种手段,其内容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杨阳认为:“一般来说,只要不违法,政府就不应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的自由,法律就是底线。村民条例中的非法条款无效。如果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村民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村规的制定要谨慎,程序要严格。 杨阳说:“通常,村民大会可以制定村规,但我认为村规与村规相同。宪法涵盖了村民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并规范了村民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因此,无法应用一般步骤。好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一般法律更严格。还有更严格的程序,例如90%甚至100%的村民同意通过。”

  即使如此,杨阳仍然认为,乡村规则不应过多地介入村民的私人生活。 “最好只规定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事情,减少介入甚至干预私人生活。在私人领域的公民,只要这不是违法的,任何组织都无权干预。例如,人们的事情,这些年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并且某些地方的气氛也受到了很多批评,但是尽管如此,很难克服困难规定限制条件,这是不现实和不合理的。强迫人们只遵守,或者强迫他们不遵守规则。”

  软约束更适合乡村自治

  没有强制性措施,也没有惩罚性条款。如何培养农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杨阳认为“一种更合适的方法是鼓励人们改变传统习俗,并通过软约束的方法培养更好的习俗。”

  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关注人民。 杨阳说:“例如,许多人觉得他们不是很好,应该加以克制,但是如何克制他们呢?规定开心的规模,费用和人数显然是不合适的。更合适的办法是通过倡导和鼓励等方法逐渐改变原始气氛。”

  杨阳说:``乡村规则应以有说服力的指导性原则为基础。 “居民的私生活非常明显。个性非常不同。有些人不喜欢繁文tape节。一切都很简单。很好,但是有些人只喜欢忙碌,根据个人选择,这没问题,太过罚款,不能被迫,不能作出刑罚规定,特别是侵犯居民权益的处罚,是不合适的。”

  杨阳说,强制性条约更适合公职人员,“由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这很可能与公共利益有关。乡村规则和惯例也是如此。禁止法律和促进更好的行为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您强迫他人无所事事,那么您就有权力任性。”

  除了法律和道德之外,还有私人空间。

  规范秩序和降低民俗风俗本来是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何才能更好地培养村民的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呢? 杨阳认为,其基础是阐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定义和界限,并区分法律和道德领域以及法律和道德之外的领域。

  “某些人的行为在法律约束范围内,有些是道德的,道德的范围比法律要广,但是道德并非没有界限。除了道德之外,还有私密的空间和私人的空间,” 杨阳说:“在法律的范围内,它是由法律解决的,而在法律之外,则是由道德指导的。除了这两个之外,还有一些属于私人生活的空间,例如涉及多少人,这不是法律问题。这不是道德问题,只要金钱是他自己的钱,他愿意付出的多少,是个人的选择,别人就可以倡导,可以说服,但不能干预。”

  改变风俗是一个很好的愿望,但是对私人空间事务的过度干预往往适得其反。 杨阳说:“那些出色的乡村规则和人民,以及对个人选择的干涉,不可能建立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没有建立公共秩序。任意干涉他人的私生活。这种行为不会使社会更加道德,因为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最大的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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