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了新规定:严禁社会资本利用住宅建设别墅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别墅

昨天,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议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家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造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以出租或拆迁的名义侵占、买卖宅基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意见》建议,应该坚持规划来领导管理和控制,村民应该有一个家。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村庄规划应当规范村民住宅的布局、建筑风格、间距、层数和高度、基础面积和高度。

根据《意见》,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人多地少地区每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标准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相关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严禁私自建房。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加强建筑设计控制。村民住宅的基础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檐高(从基础的上平面计算)原则上不超过7.2米。四栋房屋的垂直落差投影和台阶(包括滴水)应控制在各自的宅基地范围内。村民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意见》强调,我们应该处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住房占用超标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相关地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多种方式鼓励因继承、赠与或购房而定居城市并形成“一户多房”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住房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鼓励和引导村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宅基地转让给符合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各区应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探索规范和引导转移行为的途径。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自住住房和在自住住房上建房。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户籍政策,禁止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户籍在农村之间的迁移。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私人会馆

《意见》要求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更新利用管理,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更新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在实现家庭住房、保障村内村民生活需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的房屋,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产业。盘活闲置房屋的用途应是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计将继续闲置两年以上。

在防止各种违法建设方面,《意见》指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和利用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格控制的要求进行。社会资本是严格禁止的

《意见》要求各相关区结合当地实际,尊重村民意愿,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落实村民住房,重点是前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他们的住房。对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经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退出原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

二是对有条件、有村民积极性的乡镇和村庄进行统一规划,鼓励乡镇和村庄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和住宅小区,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家庭住房。相关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应为无宅基地村民或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村民。

第三种方式是引导依法合理获得宅基地的村民,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批准,通过适当增加原有宅基地的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的状况,实现家庭住房。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改造、废弃宅基地退役等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记者李泽维)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商业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